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范 第1部分:旗县级总体规划》DB15/T3367.1-2024,自2024年03月2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定位、任务、内容、程序和成果要求等主要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本规范是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地方标准的第一部分,专门针对旗县级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指引。本规范系统规定了规划编制的定位、程序、内容、成果和实施保障等核心要求,明确规划应落实上位规划约束性指标与刚性管控,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优化农牧、生态、城镇三大空间格局,并对中心城区布局管控、城乡融合发展、支撑保障体系、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传承以及规划传导落实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的编制技术规范,旨在形成一套完整、统一、可操作的旗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本规范明确旗县级总体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落实细化,是开展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和实施用途管制的依据。编制程序涵盖基础工作、规划编制、意见征询与论证、规划公示、成果报批及公告六个阶段。基础工作须以国土调查成果为底图,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并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风险识别,尤其强调以水定城、以水定产的水平衡研究。
本规范要求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并细划苏木乡镇主体功能。在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格局上,分别对农牧空间、生态空间和城镇空间提出差异化布局要求,同时推行全域覆盖的规划分区管控,明确各分区功能导向与用途准入原则,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农牧用地和生态用地。
本规范对中心城区布局管控作出细致规定,包括明确城市性质与规模、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布局、构建蓝绿空间网络、加强城市设计与城市更新,并划定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实施刚性管控。在城乡融合方面,本规范提出构建城镇体系、优化镇村布局、推动产业融合发展、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并强调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城乡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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