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是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办围绕公共利益需要,确立了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街道(镇)为具体实施单位的三级职责体系。本办系统规定了从拟征收公告发布、现状调查与风险评估、方案拟订公告听证、协议签订到报批公告的全流程实施程序,并严格限定“抢栽抢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行为的时间节点。在补偿费用方面,本办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筹集标准与支付路径,设立预存征地补偿款和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保费用足额到位。在人员安置方面,本办以民主程序产生安置名单,坚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为安置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同时,本办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和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
确立三级责任体系与全流程实施程序
本办法明确了市、区、街道(镇)三级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在程序上,本办对拟征收土地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评、方案拟订及公告听证、协议签订、征地报批和批后公告等环节进行了闭环式规定,特别设置了过半数成员认为方案不合法的听证机制,并为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形设定了比例限制和处置路径。
明确补偿费用标准与多元安置保障
本办依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针对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允许采用综合补偿价或具体类别指导价方式筹集,并强调对特种种养情形的协商评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可由安置人员选择是否抵缴社会保障费用。安置人员名单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产生,经公示后确定,确保即征即保、分类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