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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5.01-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pdf

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自2024年05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3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1)的尾水排放管理。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小于30亩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规范旨在通过设定分级排放限值与全过程管理要求,为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管理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本规范适用于养殖水面3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等封闭式养殖模式的尾水排放管理,并将清塘水纳入管控范围。本规范划分了重点保护水域与一般水域,分别对应一级和二级排放限值,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以及新建与现有项目的差异化执行时限,以此推动水产养殖业向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方向转型。

排放控制的分区分级管理

本规范依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类别,系统划定了排放标准的分级与水域适用范围。排入地表水Ⅰ至Ⅲ类及海水第一、二类等敏感区域的尾水,须严格执行更为严格的一级限值;排入其他一般水域的尾水则执行二级限值要求。这种差异化管理既体现了对重点保护水域的严格守护,也为一般水域的养殖活动保留了适度的排放空间,实现了保护与发展的平衡。

排放限值与监测规范

本规范针对淡水与海水养殖尾水,分别制定了涵盖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等关键指标的排放限值表。同时,配套规定了标准化的监测要求,要求养殖单位在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标志,并明确水样采集、保存及实验室分析方法须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范,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执法判定的客观性。

资源化利用与源头管控

本规范强调以资源化利用为导向的治理路径,要求水产养殖单位优先推进尾水与底泥的循环利用及无害化处理。在养殖过程中,须严格规范饵料、药物及微生物制剂的投放,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针对底泥,本规范明确农用时应符合有机肥料和土壤环境质量等相关标准,将末端治理与资源再生紧密结合。

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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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第2页
第 2 页
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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