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评价规范》DB4403/T351-2023,自2023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流程、评价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实施、评价和验收。
本规范规定了深圳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效果评价的技术体系,涵盖基本原则、评价流程与技术要求三大核心板块。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实施、评价和验收工作。在评价过程中,本规范要求遵循科学性、独立性与公正性原则,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价单位独立编制方案并开展检测工作。整个评价流程分为评价方案制定、采样与检测分析、安全利用效果评价三个步骤,最终以监测单元为基本评价单元,判定食用农产品可食部位的重金属污染物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限量值,并据此计算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形成规范化的评价报告。
本规范确立了从方案制定到效果评价的完整工作流程。在方案制定阶段,需系统收集区域自然环境特征、农业生产状况及土壤环境状况等基础资料,并依据土壤污染类型与农作物种类划定监测单元,每个监测单元不少于15亩且至少布设3个监测点位。样品采集须按NY/T 398规定执行,长周期作物每年采集1次,短周期作物每年至少采集2次,检测方法依据GB 2762执行。
本规范以监测单元为基本评价单元,将食用农产品可食部位中镉、铅、砷、汞、铬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含量全部低于或等于GB 2762限量值作为达标标准。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与不达标两个等级,其中种植非食用农产品直接视为达标。本规范还明确了安全利用率的计算方法,即安全利用达标面积占受污染耕地总面积的百分比,评价报告须涵盖安全利用措施介绍、评价方案、结论建议及检测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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