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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3.04-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pdf

2025年3月4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为做好绿色矿山的申报、评估、入库、管理等工作,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5〕4号,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围绕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的全流程管理作出系统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发明确绿色矿山须在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并将采矿权人确立为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本办发从建设方案编制、自评估、申报审核到名录动态管理,构建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能源、林草等多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了第三方评估、实地抽查核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并配套了矿产、土地、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及违规惩戒措施。

建设责任与时限要求

本办发规定新建矿山须在投产一至两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相关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生产及改扩建矿山应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签订建设合同,明确任务与时限。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三年且不再扩界增储的矿山,则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按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管理。

申报流程与评估机制

本办发建立了逐级申报、分级审核的工作流程。采矿权人完成自评估后,由县级部门初审并实地核查,市级部门复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最终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通过评估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矿山,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择优推荐国家级名录。

名录动态管理与监督惩戒

本办发实行名录动态管理,每年按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不符合标准但可整改的矿山,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并移出名录。同时,对弄虚作假的矿山企业及存在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分别设定了移出名录、纳入失信名单或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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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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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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