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7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21〕15号。
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1.11.27-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21〕15号.pdf
本办法旨在统一和规范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本实施办法依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的新建及改造提升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本细则构建了“完工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的三级递进式验收体系,明确了县级初步验收、市级竣工验收、省级监督抽查的职责分工,确立了“谁审批、谁验收”的核心原则。本规定对验收依据、申请条件、程序内容及监督管理作出系统性安排,要求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上图,并设立公示标牌,以形成完整闭环的管理机制。
验收程序与组织体系
本办法确立了项目验收的三级程序。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四方进行完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核实工程数量、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最终由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全面评估项目并出具验收意见。省级层面负责对当年竣工验收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验收核心内容与条件
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须综合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核心审查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各级财政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与专账核算情况,以及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监理等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申请验收的项目须满足竣工决算审计、资料齐全、初步验收合格等前置条件。
后续管理与监督机制
本办法强调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档立卡,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系统和浙江省数字农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并完成地块上图入库,同时按要求设立统一标识标牌和公示牌。验收过程中须听取项目区群众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并对验收组成员明确工作纪律和回避要求,以保障评价的客观公正。
第 1 页
第 2 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12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