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自然资源部为了识别镇区实体地域范围及其对应的镇区范围,将其作为城镇空间相关监测评估工作的基础,服务于市、县、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与监督等管理工作,制定《镇区范围确定规程》(报批稿)。
本文件确立了镇区范围确定程序,规定了镇区实体地域范围及其对应的镇区范围确定步骤的操作指示,以及上述步骤间的转换条件。本文件适用于全国建制镇中镇区实体地域范围及其对应的镇区范围的确定1)。未纳入城区范围的街道纳入镇区范围时参照使用。
本规程确立了镇区范围确定的标准化程序,适用于全国建制镇镇区实体地域范围及其对应镇区范围的划定工作。本规程以客观反映建制镇实际建设现状为核心,遵循客观真实、科学合理、定量准确的基本原则,依托国土调查成果与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等基础数据,构建了一套从镇区初始范围提取、图斑迭代纳入、连接条件判断到设施覆盖校核的完整技术流程。本规程明确区分镇区实体地域范围与镇区范围两个层次,对独立型城镇区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等特殊情形做出规定,并对成果提交的内容和格式提出了统一要求,为城镇空间的监测评估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本规程以国土调查中城镇村属性码为202及202A的图斑作为镇区初始范围,在此基础上向外延伸100米筛选符合要求的实体地物图斑。纳入需依次通过地类属性判定、桥梁涵洞等连接条件检验以及迭代更新三个环节,迭代次数一般不超过3次。形成初步实体范围后,本规程要求以最小统计单元为单位,核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覆盖达标情况,对不满足条件的区域予以剔除,确保结果反映真实的城镇功能覆盖水平。
本规程规定,在锁定镇区实体地域范围后,将镇政府所在地的最小统计单元直接纳入镇区范围。对于实体地域范围涉及的其他最小统计单元,须计算其实体地域范围面积与单元内指定地类面积总和之比,当该比值大于等于50%时,方可将该完整最小统计单元纳入镇区范围,以此实现实体建设与行政管辖边界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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