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工作,制定《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安全要求》HJ1336-2023,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的安全要求,包括基本要求、近地表处置废放射源特性要求、废放射源整备要求、废放射源废物包安全要求、废放射源废物包处置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放射源在近地表处置场的处置。
本标准规定了废放射源在近地表处置场进行处置的全过程安全要求,覆盖从废放射源特性识别、整备操作到废物包最终处置及质量保证的各项技术与管理环节。本规范适用于半衰期小于30年以及铯-137废放射源的近地表处置,核心目标在于通过规范封装管活度限值、整备工艺及废物包性能指标,确保废放射源在处置后长期安全,防止放射性物质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本规范将废放射源的整备、包装与处置要求系统化,为处置活动的安全合规开展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明确仅允许含半衰期小于30年核素及铯-137的废放射源进入近地表处置。处置前必须将废放射源封装于不锈钢或其他性能相近材料制成的封装管内,单个封装管的单一核素总活度需低于规定限值,对含多种核素的情况则采用活度与限值比之和不超过1的公式进行控制。整备时须对放射源活度进行衰变修正与核实,之后通过浇注水泥浆、焊接封盖等步骤确保封装管的密封性和屏蔽效果,并固定于包装容器中。
整备形成的废放射源废物包在表面剂量率、污染水平等方面必须满足严格限值,规定直接操作时外表面任意一点剂量率不得超过2.0毫希沃特每小时,超出时应采取外加屏蔽或远距离操作。废物包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包含核素种类、数量、编码、活度及对应日期等关键信息的档案记录,并在废物包上设置放射性标志和编号,以满足追溯与全流程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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