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浙江省林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要求,深化自然保护地体制机制改革,规范浙江省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制定《浙江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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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是浙江省为规范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海洋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四类自然公园。本细则围绕设立与撤销、规划编制、建设活动管控、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构建了全链条管理制度。本细则明确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强调国土生态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同时兼顾生态旅游和社区发展的多目标融合。在设立条件上,要求资源具有典型性或特殊价值且权属清晰;在规划管理上,要求划定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实行差异化管控;在建设活动上,严格限制采矿、房地产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行为,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并设定了分级征求意见的程序。本细则还规定了管理单位的日常巡护、监测评估、科普宣教等职责,推动形成统一监管、协同执法的保护格局。
设立与规划管理
本细则规定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须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并报省政府批准,申请材料包括申报书、影像资料和矢量数据等。批准后一年内须编制完成规划,规划需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划定功能分区,其中生态保育区以保护修复为主,合理利用区可适度开展旅游活动但须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等影响较大的项目。
建设活动管控要求
省级自然公园内除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居民生产生活、符合保护要求的文体活动及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的其他有限人为活动。开展相关建设须征求管理单位意见,重大项目及对生态影响较大的项目还需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提交生态景观影响评价等专题论证报告,确保建设活动不损害自然资源和景观原真性。
日常管理与监督机制
管理单位须建立巡护制度、开展勘界立标和资源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系统性监测评价,并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体系。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一轮管理评估,对保护不力的可约谈相关责任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依法追究修复和赔偿责任,形成从日常管护到责任追究的闭环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