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空间是以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为主要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耕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园林、农村居民点、其他农用地等。确定农业空间首先需要进行农业功能适宜性评价。从农业资源数量、质量及组合匹配特点的角度,将国土空间中进行农业布局的适宜性程度划分为高、中、  低 3 个等级。优先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农业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划入生态空间,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划入城镇空间。剩余未划定区域,对照生态空间适宜性评...

发布于2021-04-13

生态空间的确定主要依据两个评价结果以及生态空间内涵进行划定。依据两个评价结果,开展生态功能适宜性评价,依据生态功  能适宜性评价结果来确定生态空间。 从生态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出发,开展生态功能适宜性评价。首先,依据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中的生态评价结果与土地资源评价结果,得到生态功能适宜性初步评价;其次,结合国土空间开发适宜  性评价中的现状地表分区数据,得到生态功能适宜性中间评价,再...

发布于2021-04-13

从多规合一试点到空间规划开展至现在,国家出台了诸多相关法规技术文件指导此项工作开展,主要包括《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  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971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 号)《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技术规范和编制导则》(发改规划[2015]208...

发布于2021-04-13

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构建以优化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形成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着力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也就是说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就是空间规划体系三个不同层面的核心要求。全国统一就是要进行空间规划全覆盖,形成全国一张图,主要路径就是按照十九大报告明确的完成全国三线...

发布于2021-04-13

目前,涉及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很多,关于其提出缘由、理论、概念、路线、要求等在多个文件中提及,因此确有必要对其从更深、更高层面进一步梳理、理解、认识,把握其在国家大政方针中的理论政策方位。  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建设并列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

发布于2021-04-12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 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自然 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等制度建立完 善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三十 次、三十五次、三十六次、三十八次会议,均涉及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 登记、管理体制试点、预警监测、自然资产资源离任管理审计等制度。统 一行使全民所...

发布于2021-04-12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答记者问,关于此问题的提出及回答如下:棋盘不能只有网格,也要有与网格相配套的运行规则,这就是与三区三线相配套的综合空间管控措施。目前,各部门在各自划分空间管控分区的基础上,配套设计了不同的管控原则和措施,加剧了多规矛盾冲突。同时,现有空间管控措施多为单一目标管控。例如,土地利用规划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区,和城乡规划的适建...

发布于2021-04-12

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除了解决市县规划自成体系、内容 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外,更重要的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 实现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 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关于多规合一的范围到底如何确 定,试点通知里没有明确指出,在近几年试点过程中,有些省、市以城乡 规划范围为多规合一的范围,有些规划的范围不明确,以统筹城乡规 划、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

发布于2021-04-12

参照《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合本地特点,以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方式为主,降低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倡导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基础设施布局方式,因地制宜布置分布式能源、污水处理等设施,减少输配管线建设和运行成本,并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

发布于2021-03-30

以县城为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特色。随着我国步入城镇化较快发展的中后期,县城逐渐成为县域农业转移人口和返乡农民工安家定居的首选地,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县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仍然存在县城规模无序扩张、布局不合理、密度和强度过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能力不足、人居环境质量不高等问题,迫切需要转变县城开发建设方式,推...

发布于2021-03-30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

发布于2021-03-24

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增强工作联动,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有关执行情况纳入城市体检评估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范围。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专项规划,违反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随意拆建造成对...

发布于2021-03-18

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以及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合理利用。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应予保障。考古...

发布于2021-03-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编织全方位、立体化、智能化社会安全网。 第一节 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矛盾纠...

发布于2021-03-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坚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不断增强国家安全能力。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人才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重要领域国家安全立法、制度、政策。巩固国家安全人民防...

发布于2021-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国家战略性需求为导向推进创新体系优化组合,加快构建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战略科技力量。聚焦量子信息、光子与微纳电子、网络通信、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现代能源系统等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形成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实验室体系。优化提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基地。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

发布于2021-03-13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明确指出,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不得违法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

发布于2021-03-13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发布于2021-03-09

建设项目应合理优化工程设计,尽量减少或避免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于经充分论证、无法避让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考虑到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为严格基本农田占用的监督管理,需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确保被压占破坏土地恢复原土地使用现状。

发布于2021-03-08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于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