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控制线内的划定的时候是按耕地处理的,也就是耕地,占补平衡只能是将非耕地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复垦为耕地,从自然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讲,基本农田控制线内是不允许做占补平衡项目的。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基本农田划定不实导致的,只有将这部分地块划出永久基本农田,并通过举证后,调整为非耕地,另外还要追溯该地块往年变更调查情况,如果从09年以来有作为过耕地,则不能作为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反之则可以。

发布于2023-07-27

此回答设置了付费围观,请前往详情页面浏览答案

发布于2022-06-05

此回答设置了付费围观,请前往详情页面浏览答案

发布于2022-05-26

此回答设置了付费围观,请前往详情页面浏览答案

发布于2022-05-26

此回答设置了付费围观,请前往详情页面浏览答案

发布于2022-05-23

此回答设置了付费围观,请前往详情页面浏览答案

发布于2022-05-19

此回答设置了付费围观,请前往详情页面浏览答案

发布于2022-05-18

此回答设置了付费围观,请前往详情页面浏览答案

发布于2022-05-18

此回答设置了付费围观,请前往详情页面浏览答案

发布于2022-05-16

此回答设置了付费围观,请前往详情页面浏览答案

发布于2022-05-14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因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修建的合法建筑物可以继续存在,也就是可以存在居民点,但不允许新建或者扩...

发布于2022-05-12

20元 再问
此回答设置了付费围观,请前往详情页面浏览答案

发布于2022-05-11

此回答设置了付费围观,请前往详情页面浏览答案

发布于2022-05-11

从其提供的面积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地类情况来看,并没有作假。而且这种盖有局公章的材料,公务机关是不敢做假的。

发布于2022-05-02

从其提供的面积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地类情况来看,并没有作假。而且这种盖有局公章的材料,公务机关是不敢做假的。

发布于2022-05-02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要求,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点补平衡。如果三调和2020年变更调查已经是宅基地的话,那说明现状已经是建筑物了,因为三调是按照所见即所得进行调查的,因此得看现状建筑物...

发布于2022-04-30

建议你还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这块地的转用和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查档,一般能够查清该地块的历史溯源,也能找到问题所在

发布于2022-04-29

因土地征用时间是1999年,2003年完成的协议出让。土地征用一般都是按照当前年度现行的规划进行审批的,因此是用得1997-2010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发布于2022-04-28

因土地征用时间是1999年,2003年完成的协议出让。土地征用一般都是按照当前年度现行的规划进行审批的,因此是用得1997-2010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发布于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