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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02-《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2024年1月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制定《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点位布设、监测项目、数据处理与评价、质董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的噪声自动监测、数据处理及评价,其他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系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而首次制定的试行技术文件,旨在防治工业噪声污染,指导和规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的噪声自动监测工作。本规范立足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特征与自动监测技术现状,系统构建了从监测系统建设、点位布设到数据处理与评价的全链条技术要求,强调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重点管理,并兼顾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实操性。本规范明确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由噪声监测子站、管理平台及气象参数采集设备组成,并对设备性能、安装调试、验收联网及日常运维提出了具体规定;在监测实施层面,确立了以小时等效声级为核心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规定了数据有效性判定、背景噪声获取与测量值修正的方法。此外,本规范要求加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通过远程自检、现场校准、数据备份及量值溯源等手段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为排污单位履行自行监测责任和支撑环境监管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系统建设与点位布设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架构与功能要求,噪声监测子站应具备噪声采集分析、音视频记录及气象参数采集能力,并可选配声源自动识别模块。系统安装需经过开箱检验、条件确认与规范施工,完成72小时调试检测后方可进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在点位布设上,本规范要求在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且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厂界位置设点,一般情况下应位于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当存在干扰时可提升至3.0米以上,并明确了周边环境条件及围挡设施对点位位置的特殊要求。

监测项目与数据处理评价方法

本规范明确监测项目涵盖声学指标、数据采集率、音视频数据、声源识别数据及气象参数。在数据处理上,建立了以每小时等效声级为评价指标、各测点按昼间夜间分别评价的规则,并对无效数据的产生情形与替代方式进行了规定。当监测值超标时,需判别主要声源类型:若确认系本厂噪声且超标量大于3分贝,可不经背景噪声修正直接判定为超标;若超标量小于等于3分贝则须进行测量值修正;非本厂噪声或无法识别声源的数据不参与评价。本规范还明确了背景噪声时段的确定方法和具体的修正数值表,并规定了原始数据存储与审核的刚性要求。

《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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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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