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是湖北省水利厅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而修订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令第53号等上位法规为依据,系统构建了覆盖方案编报审批、设计施工、监测监理、设施验收及监督检查全链条的监管体系。本规定确立了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突出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同时,本规范引入了遥感监管、信用惩戒、“绿黄红”三色评价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并配套了详细的问题分类认定与责任追究标准,旨在预防和治理人为水土流失,保障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构建全链条水土保持监管流程
本办法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的生命周期,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设计与施工、监测与监理、设施自主验收与报备等各环节均作出了刚性规定。方案须在开工前获批,并作为后续设计、施工、验收的依据;报告书按征占地面积和土石方量分等级管理,重大变动须补充修改方案。验收环节强制要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并对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提出明确要求,确保防治责任落到实处。
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监督检查
本规定明确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和监管。监督检查采取跟踪检查与验收核查两种形式,要求每年现场检查项目数量不低于在建项目的百分之十,验收核查数量不低于报备项目的百分之十。通过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实现全覆盖监管,并建立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监管实效。
强化问题认定与多元责任追究
本细则配套了详细的问题分类标准和责任追究标准,对生产建设单位及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在方案编制、弃渣堆置、措施落实、监测监理等环节的违规行为进行精准认定。责任追究方式涵盖约谈、通报、重点监管、信用惩戒直至行政处罚,对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行为从重追究,形成了闭环式的惩戒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