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3416.4-2025,2025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海河流域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海河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等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作为DB37 341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系列标准的海河流域部分,替代了2018年旧版,规定了山东省海河流域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要求及达标判定等管理规范。本文件覆盖聊城、德州全域及济南、滨州、东营部分区县,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水产养殖等特定类型。相比旧版,本文件调整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并优化了总汞、六价铬、全盐量等多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同时更新了部分监测分析方法,以适应当前水环境质量管理需求。
本文件根据污水排放去向和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将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和二级。排向Ⅲ类地表水或二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排向Ⅳ、Ⅴ类或未划定功能区水域及三类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此外,各市可沿干流或湖库设立不少于500米的缓冲带,带内禁止新建排污企业并逐步退出重污染行业。
本文件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DB37 4809标准并附加氟化物及全盐量控制指标,其中接纳工业废水超30%的厂区须根据区域类型分别执行不同全盐量限值。针对含盐废水排放,允许在受纳水体背景值偏高或通过感潮河段入海等情形下放宽全盐量及硫酸盐的管控要求,并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换算方法与达标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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