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的校准工作,制定《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HJ1319-2023,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所需的系统组成与原理、技术要求、校准工作流程和要求等。
本规范规定了采用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的系统组成、技术要求及操作流程,适用于环境空气监测中浓度范围为1~500 nmol/mol的臭氧传递标准校准工作。本规范将臭氧传递标准区分为分析型和发生型两类,分别明确了各自的校准系统连接方式、性能指标和校准方法,并建立了从臭氧原级标准逐级传递量值的计量溯源链。本规范对校准实验室环境条件、零点气发生单元、气路连接及辅助设备配置提出了统一要求,同时规定了校准曲线的建立方法、各项指标合格判据以及校准有效期,为保障臭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溯源性提供了技术依据。
本规范要求分析型传递标准在校准前须完成零点核查与调整、量程核查与调整及第二次零点核查,确保仪器状态稳定。校准至少包含6个均匀分布的浓度点,每个浓度点至少重复读数6次,并要求各浓度点示值的标准偏差不超过2 nmol/mol。通过最小二乘法建立被校准传递标准示值与原级标准量值之间的线性关系,相关系数须大于0.999,斜率须在0.97至1.03之间,截距须在±3 nmol/mol范围内。校准有效期为6个月,期间若发生参数调整、维修或量值偏差等情况应重新校准。
本规范要求发生型传递标准在初期校准中重复3次独立校准操作,每次校准后需关机冷却再重新开机。各输出浓度点的臭氧发生浓度偏差须在±2 nmol/mol范围内或相对偏差在±2%范围内,取3次校准的平均值作为该浓度点的实际输出浓度。再次校准时开展1次校准,将本次结果与上两次最近校准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新的实际输出浓度。若精密度或复现性评价不合格,须检修仪器并重新开展初期校准。校准有效期为3个月。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