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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7.0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HJ 1245-2022.pdf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聚氯乙烯工业》HJ1245-2022,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无机化学生产装置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1138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本指南是针对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技术规范文件。本指南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行为。本指南系统规定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具体内容,涵盖废水排放、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环境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监测点位、指标与最低频次要求。同时,本指南明确了一般性要求,强调排污单位应查清污染源与污染物指标,做好监测设施维护与质量管控,并详细规范了信息记录和报告的管理,包括手工与自动监测数据、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工业固体废物等台账记录,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与可追溯。

废水与废气排放监测要求

本指南针对不同产污环节,以表格形式明确了废水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废气排放监测分为有组织与无组织两类,有组织排放需根据产污环节执行相应监测要求,当多个污染源共用排气筒时,按最严标准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遵循相关总则原则。此外,若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或环评文件中规定了额外污染物指标,也应一并纳入监测范围。

噪声与周边环境影响监测

本指南要求对破碎机、风机、压缩机等主要噪声源进行季度性噪声监测,夜间有频发或偶发噪声影响时,需同步测量最大声级,周边存在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对于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则须按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要求但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可参照指南中给定的建议,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开展监测。

信息记录与运行管理

本指南详细规定了信息记录的内容,生产运行状况需按班次记录设施状态、生产负荷、产品产量及原辅料用量等;废水与废气治理设施须记录处理量、药剂及耗材用量、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排污单位还应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要求记录固体废物信息,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公开。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HJ 1245-2022第1页
第 1 页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HJ 1245-2022第2页
第 2 页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HJ 1245-2022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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