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文件收集与归档标准》DB34/T4574-2023,自2024年04月0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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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07-安徽省《建设工程文件收集与归档标准》DB34/T 4574-2023.pdf
本标准是安徽省关于建设工程文件收集与归档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验收与移交的全过程管理。本规范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档案第一责任人的核心地位,要求工程文件随工程建设同步形成并实行预立卷制度,覆盖纸质、电子和声像三类文件。本规范对竣工图的绘制与改绘方法、各类文件的质量标准、案卷题名编制规则以及电子文件的元数据和格式要求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设定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前与验收后分阶段移交档案的具体程序,为统一全省城建档案管理提供了完整的技术依据。
工程文件的形成与质量控制
本规范要求所有工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随工程建设同步形成并及时收集。纸质文件须为原件且字迹清晰耐久,竣工图的绘制需根据施工变更情况分别采用加盖竣工图章、杠改法、叉改法、圈改法或标注法等方式进行。电子文件应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数字化扫描的分辨率和文件大小均有明确限定,原生电子文件须包含完整的元数据,确保归档文件的可用性与安全性。
归档范围与各方职责
本规范以附录形式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文件归档范围及用表样式。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从工程准备阶段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文件收集立卷,并组织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归档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15日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总承包项目则由总包单位统一汇总分包单位的档案后移交。
档案验收与移交程序
本规范确立了与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相衔接的档案验收模式。建设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前将一套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取得验收意见书。电子档案宜采用在线移交方式,通过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平台进行著录、上传和审核。联合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还须将竣工验收及专项验收等后续文件补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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