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为规范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而制定,确立了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涵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本细则围绕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基础管理、报告与监督等环节,明确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职责分工,要求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推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深度融合,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
本细则系统规定了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的全链条管理要求。配置环节强调优先通过内部调剂或公物仓方式解决需求,严格按标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使用环节要求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审批程序,鼓励推进共享共用机制;处置环节须经集体决策和批准,遵循公开公正原则,探索集约化处置新机制。
基础管理与信息化支撑
各单位的资产管理须建立台账和卡片,严格会计核算,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资产交付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办理财务决算,暂估入账后及时调整。本细则还要求推进资产绩效管理,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采购等业务衔接,提升信息化水平。资产处置和出租收入须通过非税收入系统上缴国库。
报告制度与监督问责
本细则建立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体系,单位每年编制报告并逐级汇总报送,财政部门须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监督检查方面,明确接受人大、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可开展检查并公开结果,对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