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2
名称:2023.11.23-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24日起实施).pdf

2023年11月23日,江西省财政厅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印发《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24日起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固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债券)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本办法为规范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而制定,确立了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涵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本细则围绕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基础管理、报告与监督等环节,明确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职责分工,要求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推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深度融合,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

本细则系统规定了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的全链条管理要求。配置环节强调优先通过内部调剂或公物仓方式解决需求,严格按标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使用环节要求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审批程序,鼓励推进共享共用机制;处置环节须经集体决策和批准,遵循公开公正原则,探索集约化处置新机制。

基础管理与信息化支撑

各单位的资产管理须建立台账和卡片,严格会计核算,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资产交付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办理财务决算,暂估入账后及时调整。本细则还要求推进资产绩效管理,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采购等业务衔接,提升信息化水平。资产处置和出租收入须通过非税收入系统上缴国库。

报告制度与监督问责

本细则建立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体系,单位每年编制报告并逐级汇总报送,财政部门须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监督检查方面,明确接受人大、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可开展检查并公开结果,对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24日起实施)第1页
第 1 页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24日起实施)第2页
第 2 页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24日起实施)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15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