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5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印发《江西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地块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公布、实施和监督。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另行制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本规定系江西省为规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公布、实施与监督全过程管理而出台的系统性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及边界外单独地块详细规划。本规定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明确详细规划作为用途管制与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确立了“单元规划—地块图则”的分层编制体系。本规定要求规划编制须遵循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严格落实“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并对规划修改细分为单元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三类情形,分别设定差异化的审批程序。同时,本规定强调全过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规划委员会审议,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推行数字化在线管理,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与动态监督。
本规定构建了“单元规划”与“地块图则”相结合的详细规划编制体系。单元规划侧重战略传导与整体统筹,地块图则聚焦具体指标与实施管理。针对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本规定严格限制擅自修改,并将修改细化为单元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三类,分别对应重大项目变动、地块指标调整及技术性错误更正等情形,每类均设定了明确的适用情形与审批路径,确保规划兼具严肃性与适应性。
本规定对详细规划的编制与修改设置了严密的审批流程,涵盖论证、公示、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并明确要求规划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规划修改需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对重大异议须启动论证会或听证会。规划成果须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保障规划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