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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7.28-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赣环执法字〔2025〕234号.pdf

2025年7月28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赣环执法字〔2025〕234号。

本办法旨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通过科学分类与差异化监管手段,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本方法将全省纳入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依据行业类别、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划分为A、B、C三类,并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与环境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本方法对不同类别对象设定了差异化的现场检查频次,并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联合检查及“综合查一次”等机制,力求在严格规范涉企检查的同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执法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构建三级分类与动态调整机制

本方法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将监管对象分为A、B、C三类。A类为登记管理单位,监管强度最低;C类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监管强度最高;B类为简化管理且非重点的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还需结合企业守法情况、信用风险等级等因素,每年对分类进行动态调整并公示。

明确差异化执法频次与非现场监管导向

为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本方法规定了各类对象的现场检查频次上限:A类每两年原则上不超过1次,B类每年不超过1次,C类每年不超过2次。本方法鼓励运用卫星遥感、自动监控、无人机及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手段开展监管,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落实“扫码入企”机制。

统筹检查任务与区域流域动态调控

本方法要求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检查计划,推行部门间联合检查,避免重复入企。同时,本方法规定需依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对涉气、涉水企业的监管频次进行动态调整。对于环境质量未达标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将相应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江西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迈入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该办法通过建立A、B、C三级分类监管名录,实现了监管资源的精准投放,将有限的执法力量集中于高环境风险对象,避免了对守法企业的过度干扰,有助于推动“管好关键少数、放开绝大多数”的治理格局。该办法明确限定了各类企业的年度现场检查频次,并强力推行非现场监管与“综合查一次”改革,这不仅从制度上切断了随意入企、多头检查的可能性,也为企业营造了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此外,该办法将环境质量改善压力与执法频次动态挂钩,形成了倒逼地方政府和企业协同治污的长效机制,同时强调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审慎包容与对严重恶意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赣环执法字〔2025〕23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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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赣环执法字〔2025〕23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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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赣环执法字〔2025〕23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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