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DB14/T2869-2023,自2024年01月3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基本要求、检测数量、检测方法、检测器具、检测程序、检测项目类别和判定原则。本文件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完成消防备案或消防验收合格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社会单位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要求与方法,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完成消防备案或验收合格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社会单位自检时可参照执行。本规程从检测程序、基本要求、检测项目类别及判定原则等方面构建了完整的技术框架,将检测项目划分为关键项目(A类)、主要项目(B类)和一般项目(C类),并明确了单项判定与综合判定的合格标准。本规程覆盖了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灭火器等全部建筑消防设施类别,逐一给出了具体的检测要求、检测数量、检测方法与检测器具,并规范了检测合同签订、现场实施、报告出具及档案管理的全流程操作要求。
本规程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须依次履行签订合同、检测实施、出具报告和档案管理四个环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时应明确项目负责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检测过程须进行音视频记录,检测记录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检测结束后应出具完整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并及时上传备案,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本规程将检测项目按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类:关键项目(A类)为直接关系消防系统运行功能存在致命缺陷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主要项目(B类)为对消防系统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运行功能可靠性的项目;一般项目(C类)为对消防系统工程质量有一般影响的项目。单项系统判定时,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2、B类与C类不合格数量之和≤6,则单项合格;所有单项均合格,综合判定方为合格。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在检测作业安全方面,本规程要求对易引起人员恐慌的设备测试前须由委托单位发出预告,对气体灭火系统等特殊系统测试时须采取防止误动作的可靠措施,进入危险区域检测时须排除险情隐患并设置警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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