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炼焦化学工业危险废物焦炉协同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14/T2968-2024,自2024年04月0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危险废物焦炉协同处置环境保护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危险废物类别、收集、转运、贮存、预处理、处置和环境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企业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利用焦炉协同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
本规范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利用焦炉协同处置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涵盖总体要求、适用废物类别、收集转运贮存、预处理与处置以及环境管理等环节。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覆盖全流程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协同处置过程不影响焦炉正常生产和焦炭产品质量,掺配后的入炉煤须符合相关标准。本规范明确了可协同处置的七类危险废物,包括蒸氨塔残渣、焦油渣、酸焦油、废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及废矿物油等,并强调应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
本规范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措施作出了详细规定。收集环节要求使用合规容器并设置专用封闭设施;转运环节须规划固定路线,设备需具备防遗撒、防渗漏等功能;贮存设施须配备渗漏收集与废气处理系统,废气可接入焦化企业VOCs治理系统或独立处理。预处理场所应进行防渗处理,并优先采用离心等方式降低残渣含水含油率,以保障后续处置顺畅。
本规范要求投加处置必须在焦炉工况正常稳定时进行,投加物应均匀投至入炉煤输煤皮带,投加设施须实现自动投料、计量配置并安装视频监控。环境管理方面,企业须制定专项协同处置方案,对拟处置废物进行特性分析;须通过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登记并备案管理计划,未明确协同处置情况不得开展相关活动。所有废物台账、设施运行参数及维修检查等记录须保存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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