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0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深入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化解制约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划刚性不足、产权不清晰、布局不合理、维护管理难等问题,推进新时期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3〕11号。
本意见以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为突破口,针对规划刚性不足、产权不清、布局不合理、维护管理难等问题,明确到2025年形成规划科学、归属明晰、流转有序、经营自主、责任到位、平战转换有力的资产运营管理新机制。
规划引领与产权归属
2023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区)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行"一张图"管理;编制控规须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DB33/T1079-2018)。资源规划部门编制出让或划拨规划条件时须事先征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将人防建设标准与面积纳入供地方案。自2023年4月1日起,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经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明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成后移交市、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财政出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结建人防工程,可登记在本单位或政府指定集中管理国有资产单位名下。
维护管理与资产经营
本意见要求市人防办牵头制定《舟山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单位履行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义务并承担安全责任,可组建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国有人防工程采用企业化经营、资产化运作、专业化维护、行业化监管模式,经营收益专项统筹用于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及队伍建设,探索"以新养老"维护保养模式;人防工程不得抵押、转让,在确保战备功能前提下可探索以使用预期收益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
监管协同与服务民生
审计、国有资产监管、人防等部门定期监督检查人防工程资产开发利用、维护管理及经营收益情况,同步推进改革试点前既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落实。新建住宅项目人防车位优先向本小区居民租赁,租赁价格相对低于普通车位;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的老旧人防工程由市、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并承担费用。财政、审计、资源规划、住建、国有资产监管、人防、城管等部门联合制定资产经营管理和绩效考评细则,将改革试点列入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和重点督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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