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切实发挥好自然资源的要素保障作用,有效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规划管理、计划指标、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十二个方面梳理了乡村振兴用地相关政策要点,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文件指引和政策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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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0.19-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文件汇编.pdf
本指引系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编制的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汇总性文件,旨在系统梳理国家和自治区层面适用于乡村建设、产业发展、乡村治理及城乡融合等活动的用地政策,为各级政府和相关主体提供清晰的操作依据。本指引以规划管理为龙头,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用地保障,从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农村宅基地与住宅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功能拓展、增减挂钩、负面清单到监督考核,形成全流程政策闭环,确保各类乡村振兴项目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与生态保护屏障。
规划管理与指标保障
本指引明确村庄规划应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分类推进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须安排不低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产业融合,村庄规划可预留5%的机动指标用于选址落位困难的农产品初加工和休闲旅游配套项目。同时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农业农村,并对各脱贫县区单列600亩计划指标保障乡村振兴用地。
用地审批与供应
本指引简化了用地预审与审批流程,对村庄边界外使用预留指标且符合条件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可不办预审选址,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至设区的市政府。土地供应上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可划拨、协议或招拍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出让出租,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办、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养老等设施建设,同时明确了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的多种特殊情形以降低用地成本。
耕地保护与用途管制
本指引严格贯彻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和一般耕地用途管控制度,列出农村建房“八不准”等多条负面清单,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建设非农设施,并强调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粮食安全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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