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2
名称:2024.09.06-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9日施行).pdf

2024年9月6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规发〔2024〕7号。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本细则系为加强宁夏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依据相关上位法及部门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系统规定了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规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本细则明确检测机构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业,对综合类与专项类资质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及动态监管作出细化安排;同时,对检测活动的信息化管理、样品流转、影像留存、报告签署及不合格结果处置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全链条管控要求,旨在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过程可追溯。

资质分类与准入管理

本细则将检测机构资质划分为综合类与专项类,并分别设定相应的资历、人员、设备及管理体系标准。外省机构入宁从事检测活动,须在区内设立固定场所并通过评审备案。资质有效期为5年,发生场所、人员、设备等重大变更须及时申请重新核定,确保机构能力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检测活动全流程管控

本细则要求检测机构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实时上传数据,强调对见证取样、试样接收、关键试验过程(如力学性能、实体检测)进行影像监控与记录。检测报告须经多人签署并加盖印章方为有效,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验收资料。针对不合格结果,设立强制报告与台账制度。

监管手段与信用约束

本细则构建了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监督抽测、能力验证以及信息化实时监控在内的多元化监管体系。主管部门可动态核查人员社保与注册关系,对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其报告不得作为验收依据;同时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9日施行)第1页
第 1 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9日施行)第2页
第 2 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9日施行)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94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