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3日,贺兰县农业农村局为规范贺兰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制定《贺兰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覆盖贺兰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部纳入宁夏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统一管理,按党建引领、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原则运行,县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指导、乡镇(场)属地监督、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主体、理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围绕资金、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合同、采购、工程、临时用工、库存物资、收益分配、村属企业等环节设定审批权限、限额标准与追责情形。
资金与账户的刚性约束
集体经济组织只开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生产经营性贷款另开户须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乡镇(场)审批,贷款资金到账5个工作日内全额划入基本账户、结清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账、款分管,网银经办与审核U盾分设两人;支出按3000元以下、3000元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三级会签,超过6个月的收支凭据不予接收,实行村级“零招待”、禁止捐助赞助和举债列支非生产性支出。
资产资源与产权交易
资产资源分类登记台账并纳入监管平台,每年12月启动清产核资、次年3月底前完成并按清查、评估处置、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七步走,公示不少于15日。资产变动5个工作日内登记、每月10日前核对、每季度末公示;转让、出租、入股等交易一律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处置须履行“四议两公开”并报乡镇(场)审批。
合同、采购与工程的分级管理
经营性资产资源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金一年一收,合同档案保管不少于30年,单次采购1000元以上须签书面合同。采购按1万元以下、1万至3万元、3万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四档分别采用直接采购、询价比选、平台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工程按3万元以下、3万至10万元、10万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分级发包,依法必须招标的按施工400万元、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执行,变更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价款10%,质保金不高于结算总额3%。
收益分配、村属企业与责任追究
可分配收益依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不超过30%的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七类情形不得分配,资金银行转账直达成员账户。村属企业设立、举债、重大投资须“四议两公开”并报乡镇(场)审核备案,全部纳入审计范围。负债额100万元以上或负债率50%以上设警戒线;连续两季度未结账报账、设“小金库”、超长期超低价合同、违规交易等情形限期改正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解释,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