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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旨在深化不动产登记与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协同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通知明确,已抵押不动产在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结清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同步完成过户、再抵押及新贷款发放等手续,实现登记与贷款的有效衔接,主要适用于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的情况。本通知要求各地以点带面,推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率先突破,逐步实现地域、金融机构及不动产类型的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此项服务,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明确业务模式与风险防范
本通知归纳了地方实践中形成的三种主要办理模式,即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以及抵押权变更模式,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适宜模式并不断丰富发展。对于涉及不同贷款方的业务,鼓励引入预告登记制度,防止“一房二卖”和抵押权悬空,维护各方权益,保障金融安全。
深化部门协同与系统融合
本通知要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加强协同,优化流程,共享信息,精简材料,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具体包括向银行延伸登记服务端口,支持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合并办理,并全面应用电子证明支持网上办、高效办。银行亦需围绕新业务特点,改造信贷系统,完善风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流转。
该通知的出台,标志着不动产“带押过户”改革从地方探索走向全国制度化推进,是落实稳经济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质举措。该文件明确了“带押过户”的法律依据、适用场景和业务模式,为各地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结束了此前因规则不明导致的实践差异,有助于大幅缩短二手房交易周期,降低卖方筹措过桥资金的成本与买方的交易风险。通过推动登记与金融系统的深度融合,该通知促进了跨部门协同效率的提升,既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激活了存量房及工业、商业等不动产的流动性。此举将有效提振市场信心,减少交易摩擦,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稳定经济运行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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