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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1.2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pdf

2023年1月2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为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印发《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内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

为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在编制省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通知强调,环境影响说明应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以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参考相关技术要点。同时,要求加强规划编制与环评的衔接,强化审查机制,完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国土空间格局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重点内容一

通知明确要求将环境影响说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作为报批必要条件,确保规划编制与环评工作同步推进。

重点内容二

强调利用“双评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现有成果,提升规划科学性,避免规划与环评脱节。

重点内容三

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重点审查规划环评的开展情况、内容及对策措施,确保环评质量。

重点内容四

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将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跟踪检查,保障环评有效落实。

本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评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和系统化,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通过强化规划与环评的协同机制,提升了国土空间开发的生态优先理念,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该政策推动了多部门协作,促进了数据共享与能力建设,为后续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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