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DB21/T3820-2023,自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选址、总平面及规划布局、建设要求、适配设备。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其他类似机构新建或改造可做参考。
本规范立足于辽宁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实际,以就近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为核心原则,对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选址、规划布局、建筑功能用房、交通空间、装修及设备配置等建设环节作出了系统规定。本规范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要求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中心在规模、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方面达到示范引领水平,为老年人营造安全、便利、舒适、有尊严的社区养老环境。
本规范明确中心应建于社区内老年人口集中、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并保持环境相对独立、日照与通风条件良好。在规划布局上,房屋应为低层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街道(乡镇)级示范型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并依据服务内容划分功能区域。
本规范将用房划分为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两大类,系统规定了各类功能空间的设置标准。老年人用房涵盖生活、康复医疗、精神关爱、文化娱乐、居家上门服务等全场景,强调空间独立、隐私保护和无障碍设计;同时,设置独立的隔离观察室和信息化用房,确保传染病流行期间的老年人隔离需求与智慧化服务的硬件支撑。
本规范从无障碍设施、装修、消防、噪音等方面提出了统一的建设标准。要求交通流线清晰连贯,老年人活动路线全部进行无障碍处理,出入口、走廊及卫生间等空间充分考虑轮椅通行与安全防护。室内装修选用绿色环保材料,并以暖色调营造温馨氛围,采光与夜间地灯设置充分兼顾老年人生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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