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0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辽宁省《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走航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PDF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6.09.20-辽宁省《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走航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本文件为辽宁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用于规范区域环境空气基本污染物走航监测的全流程技术活动。标准覆盖试剂材料、监测系统、监测准备与实施、质控、结果表示及安全防护,适用于辽宁省区域内SO₂、NO₂、CO、O₃、PM₁₀、PM₂.₅六项基本项目的车载走航监测。
系统构成与监测原理
走航监测系统由采样、监测、供电、定位地图、气象、校准、数据采集传输及分析展示等单元组成。气态污染物采用电化学传感器,颗粒物采用光散射法。采样总管入口须防雨防粗颗粒,管路滞留时间不超过20秒、总长不超过3米;采样口高出车顶至少20厘米。定位精度不低于3米,供电须保证连续运行6小时以上。
监测实施与高值判定
走航宜在风速8m/s以下、无雨雪非沙尘天开展,车速控制在30km/h以内。高值点以区域平均浓度为基准,通常浓度高于基准2倍及以上判定;中度及以上污染时降至1.5倍。发现疑似高值点应及时停车记录经纬度、周边污染源、风向等信息并拍照,必要时定点监测不少于5分钟确认。监测完成后绘制浓度分布图并形成快报、日报或污染过程分析报告。
质控与校准要求
气态模块每周至少各开展1次零点与跨度检查,零点漂移限值SO₂、NO₂、O₃为±20ppb、CO为±2ppm,跨度漂移限值分别为±40ppb和±4ppm,超限即校准;每半年至少1次多点线性检查,相关系数不低于0.99。颗粒物模块每月至少1次零点检查和与连续监测系统比对,浓度不高于100μg/m³时允许误差±15μg/m³,高于100μg/m³时允许相对误差±15%。采样流量每月至少检查1次,相对误差在±5%以内。
第 1 页
第 2 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14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