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存量房基础数据采集规范》DB3201/T1160-2023,自2023年08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存量房基础数据采集的总体要求、存量房采集对象分类、存量房采集对象编码方法、存量房基础数据组织方式以及存量房基础数据采集过程。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存量房基础数据采集的技术设计和采集过程,也可适用于增量房屋的基础数据采集。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存量房基础数据采集的总体要求、采集对象分类与编码方法、数据组织方式及采集过程,适用于存量房及增量房的基础数据采集技术设计与实施。本规范以构建统一、精准的房屋数据体系为目标,从时空基准、数据组成与质量三个维度确立总体框架,将采集对象划分为建筑构件、建筑空间和房产管理对象三大类,并分别制定编码规则,确保数据唯一性与关联性。在数据组织上,本规范兼容GIS空间数据库与IFC模型两种方式,以支撑不同应用场景下的数据存储与交换。采集过程涵盖原始数据获取、对象识别、几何与属性信息采集、质量检验及成果提交等全流程环节,其中原始数据可来源于房屋建筑制图图纸或现场实测,质量检验则需依据技术设计书进行批次划分与一致性验证,最终提交数据、图表、文档等完整成果。
本规范明确存量房基础数据由建筑对象数据与房产管理对象数据构成,两者均须包含几何数据和属性数据。几何数据采集以独立建筑对象或房产管理对象为最小单位,要求模型无冗余、无空洞、无交错,接边处无缝衔接,几何精度应符合相关测量规范。属性数据应包含对象类型、名称等基本信息,属性项设置合理,属性值与属性项一一对应,同一类型属性在格式和精度上保持一致。几何数据与属性数据须具备关联性和逻辑一致性,数据的现势性应满足应用需求。
本规范将采集对象分为建筑构件、建筑空间和房产管理对象三类。建筑构件按功能可分为墙、柱、梁、门、窗等,建筑空间按封闭程度分为开敞空间与封闭空间,按使用功能分为客厅、卧室等功能空间。房产管理对象依据产权管理范围划分为丘、自然幢、逻辑幢、单元、层、户、间及建筑构件,各对象间存在层级包含与聚合关系。编码上,建筑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空间按楼层自下而上、同层由东向西、由北向南顺序编号,房产管理对象编码则强调唯一性并与现行管理编码建立映射,其中自然幢可采用北斗网格码标识。
数据采集从获取原始数据开始,来源包括房屋建筑制图图纸和现场实测。对于图纸数据,可通过扫描或直接提取CAD图形信息,识别建筑构件与空间并赋予管理对象编号;无图纸的房屋则需现场实测绘制CAD数据。采集对象识别可采用人工判读或自动算法,几何信息以间或户为最小单位采集,属性信息应涵盖编码、类型、名称等基础属性及业务扩展属性。质量检验须按批次抽样,覆盖不同对象类型与分级,并进行一致性检验或实测验证。最终成果按数据、图表、文档分类提交,包含元数据与技术文档,且应能转换为IFC或常见GIS数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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