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规范》DB3701/T37-2023,自2023年10月11日起实施。
本文件提出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的一般规定和验收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本规范是针对济南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工作制定的地方标准,系统规定了交通标线、交通标志、交通隔离护栏、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及交通电视监控系统等各类安全设施的验收要求。本规范强调,验收工作须遵循相关法规程序,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并确保所使用的产品均为抽样检测合格、质量认证合格的标准化产品。在设施安装方面,本规范要求各类设施应齐全、完好、有效,且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得相互遮挡或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同时须符合济南市已有的相关设置导则和技术指南要求。验收时须依据附录A的检测项目和判定表逐一核查,确保设施质量与安装符合标准。
本规范提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时应保证各设施之间的协调性与互补性,严格禁止任何设施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并要求设施不得被广告、灯杆、绿化物等物体遮挡,彼此之间亦不得相互遮挡,以确保各类交通参与者的视认效果和通行安全。同时,验收程序须合规,并充分吸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评价意见。
本规范分别就交通标线、交通标志、交通隔离护栏、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及交通电视监控系统提出了详细的验收要求。对于交通标线,重点规定了颜色、形状、位置、宽度、厚度、逆反射亮度系数及抗滑值等技术指标;对于交通标志,明确了板面材质、支撑件竖直度、净空高度、反光膜等级与拼接规则;对于隔离护栏,则规定了安装净高度、渐变段设置及反光警示装置的加装要求。
本规范要求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和交通电视监控系统的验收必须验证其联网回传与远程控制功能。信号机、视频检测及地磁检测等数据均须调试回传至信号管控平台,实现联调联控;电子警察与高清监控系统则须验证违法抓拍、违停记录等功能的捕获率、准确率及视频图像传输的合规性,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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