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泉水绿色矿山评估规范》DB22/T3590-2023,自2023年11月1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矿泉水绿色矿山评估的评估原则、基本要求、评估、评估报告。本文件适用于矿泉水绿色矿山的评估。
本规范确立了吉林省矿泉水绿色矿山的评估体系,围绕评估原则、主体资格、指标体系与评估结论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本规范要求评估工作遵循真实性、公正性与保密性三大原则,对矿山企业的证照持有、合规运营、权益金缴纳及近三年无重大处罚等前置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明确了评估机构与人员应具备的专业资质与组成要求。评估采用三级指标打分制,涵盖矿区环境、资源开发、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与数字化建设、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七大方面,共设82项具体指标,总分达到800分且各项一级指标不低于满分值75%的矿山方可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同时规定了评估报告的编写框架与存档要求,为矿泉水绿色矿山的遴选提供了统一的技术尺度。
本规范对矿山企业设定了硬性准入门槛,要求矿山正常运营,且《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证照齐全有效。企业须完成矿产资源权益金缴纳,近三年内未受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已整改到位,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评估机构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组由不少于5名具备地质矿产、水工环、生态环境等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组长须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本规范构建了三级评估指标体系,包括7项一级指标、19项二级指标和82项三级指标,总分1000分。评估标准明确要求总分须达800分以上,且每项一级指标得分均不得低于该指标满分值的75%,双重约束后方可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各指标的评分依据统一收录于规范性附录A的评分表中,确保评估过程的标准化与可比性。
本规范要求评估机构在完成现场评估后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任务概述、矿山概况、七大方面逐项评估意见及明确结论,并附具盖有公章的评分表、相关文件和评估组成员名单。评估报告及相应记录、材料复印件须在评估机构保存一年以上,以实现评估过程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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