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9年12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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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1.01-《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pdf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提升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该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明确人防工程为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强调平时由投资方负责维护,战时由政府统一调配。规定涵盖人防工程的用地、设计、施工、验收、维护责任及经费保障等内容,并对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易地建设费、禁止侵害行为等作出具体要求,确保人防工程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 人防工程需依法招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
-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定。
人防工程维护与责任划分
- 人防工程维护责任根据工程性质划分,包括人防主管部门、专用部门及所有权人。
- 维护经费由财政预算、使用单位或受让人承担,困难情况下可申请财政补助。
本规定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湖南省人防工程管理体系,强化了人防工程在战时和平时的功能作用。通过明确建设标准、维护责任和管理机制,提升了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防需求。同时,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人防工程建设,推动了人防工程的多元化发展。对于规范人防工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人防系统的整体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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