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09-15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 2023-04-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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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9.15-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doc

2023年9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片的,按周边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导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明确全省各市、县(市、区)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涵盖征地补偿费用的构成、地类调节系数、使用管理要求及过渡衔接安排。本规定强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不高于总和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总和的60%,各地须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办法,确保征地补偿公平合理。本通知还要求各地及时公布更新后的标准,妥善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地价标准与适用范围

本通知详细列明了全省各市、县(市、区)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各地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区位条件划分为不同区片,分别确定对应的补偿价格。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集体农用地的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则按农用地标准的一定比例设定补偿。本标准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类费用由各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补偿费用构成与分配原则

本规定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总费用中,土地补偿费占比不高于40%,安置补助费占比不低于60%,两者共同构成对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各地须依据上述比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安置补助费足额到位、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

执行时间与衔接要求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本通知规定,2023年1月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的建设项目,按原标准落实补偿;此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获批的,原则上按新标准执行。各地政府须妥善处理新旧标准过渡期间的补偿事宜,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后的地价标准,保障征地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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