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09-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
  2. 2023-04-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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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

安徽省调整并公布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全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明确两者比例下限,并对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及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分别规定参照口径。

补偿构成与比例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60%。征收集体未利用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补偿安置。

特殊地类与项目适用

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所在乡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周边有多个区片的,按最高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配套与衔接

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政府负责新旧标准衔接,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处理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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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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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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