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旨在公布全省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明确其执行规则与衔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本省实施办法,省政府组织对2020年公布的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覆盖全省16个市及104个县(市、区),调整幅度适中,旨在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本通知具体细化了征收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构成与比例,强调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60%。同时,本通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并要求各地妥善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及政策宣传,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本轮调整严格遵循维护权益、同地同价、衔接平衡与公众参与四项原则,履行了测算、听证及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报请批准执行。
核心补偿标准与费用构成
本通知明确了征收集体农用地时,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并划定了各自占比上限与下限,即土地补偿费不高于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60%。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则参照农用地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对于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规定参照所在乡镇或街道的区片地价执行,若周边存在多个区片则按最高标准执行,以保障补偿公平。
新旧标准衔接与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并清晰划定了新老项目适用界限:凡在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获征地批复且已由地方政府实施征地的,可按原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若截至该日期征地仍未实际实施,则须按本通知发布的新标准执行,确保政策切换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