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盲设施移交管理,规范移交行为,制定《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住宅项目〈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区、各类保障房项目〉配建的教盲设施移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配建教盲设施,是指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
本办法旨在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行为,确保配建的幼儿园、小学及初级中学能够作为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及时、无偿地交由政府管理使用。本通知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作为移交主体、辖区政府作为接收主体的责任框架,并对移交条件、时限、程序及后续产权登记等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配建教育设施须经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接收后用于举办公办学校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且须在一年内投入使用,从而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法定权益。
本规定要求配建教育设施必须符合规划审批内容,并纳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验收严格依据《石家庄市新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交付验收标准》执行,对不合格项将限期整改。设施建设内容与审批不符的,须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直至达标;对于逾期拒不履行移交义务的开发单位,辖区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确保移交的严肃性。
移交流程以开发建设单位主动申请为起点,须在竣工备案手续完结后9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辖区政府接到申请后30日内签订移交协议并完成实体接收,此后30日内将设施交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并负责配备师资与设备,保障设施移交后一年内正式开学,形成了清晰的全链条时限约束。
辖区政府接收设施后须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本办法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后仍需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并界定了移交前后水电气暖等费用的结算节点,平衡了建设与使用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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