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形成从施工图设计审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闭环管理。本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各方职责分工和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对施工图审查提交资料、审查要点、审查结论以及竣工验收的具体要求作出系统性规定,同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通过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全面嵌入现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本通知力求确保海绵城市理念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得到有效落实,保障建设工程海绵设施的质量与功能达标。
适用范围与各方职责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除明确豁免的项目外,均须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同步审查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在职责划分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与市安质监总站分别受托负责市属工程的设计审查监督和施工验收管理,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则承担辖区内具体监管职责。
施工图审查与设计管控
建设单位在送审时须同步提交海绵城市施工图图纸、设计计算书及相关规划批复等材料。审查机构应对设计合规性、图纸深度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把关,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出具审图合格证。本通知强调,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涉及重大变更须重新送审,景观深化设计也不得随意改变原有海绵设计内容。
竣工验收与监督要求
海绵城市设施的验收被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环节,海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载明海绵设施建设是否合格的结论。在综合验收阶段,建设单位需提交包含海绵内容的竣工图纸、报告及达标承诺函,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不合格者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