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4〕4号。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指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的规划许可证,也包括按照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发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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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6.2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规定.pdf
本规定旨在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政务公开工作,强化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明确了公开的主体、对象、方式与时限,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合并发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本规定要求规划资源部门在核发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官网公开许可及总平面图,直至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工地出入口设置统一规格的公告牌进行现场公示。本规定还划定了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豁免边界,并要求在许可内容调整后重新公开,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公开的核心机制与渠道
本规定构建了“线上+线下”双公开机制。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在政府网站发布电子版许可及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则需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10厘米×80厘米的防风防雨公告牌,公开许可证、总平面图及公告起讫时间。市政线性工程可将公告牌设置于沿线方便查看处,确保社会监督的无死角覆盖。
全流程动态监管与档案留存
本规定将公开工作嵌入规划许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公开并非一劳永逸,若许可内容在竣工前发生经批准的调整,须按本规定重新公开。同时,规划资源部门在开工复验、竣工规划验收及日常巡查中,依法检查公告牌的设置情况,并对未按规定设置的责任主体责令改正;相关检查照片及书面材料须归入工程档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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