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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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3.0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docx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结合湖南省实际,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办法明确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并对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责任,要求严格管控土地用途,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不降低,同时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基本原则明确
办法提出土地管理应贯彻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推动绿色发展。
耕地保护责任强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防止耕地闲置、荒芜,并设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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