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9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山东省县级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编制指南(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县级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的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指依靠自然力量或通过人工措施干预,对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和植被破坏等矿山生态问题进行修复,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得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
本指南旨在规范山东省县级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的编制工作,适用于省内县级行政区。方案编制遵循尊重科学、顺应自然、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等原则,明确修复范围、年限及年度安排,确定修复方式,估算修复资金,为地区矿山生态修复提供依据。内容涵盖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总体原则与目标、工作流程、调查论证、方案编制要求(含历史遗留矿山与生产矿山概况、生态修复模式与措施、工作部署、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保障措施及效益分析)、附图附表及评审备案程序。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为3至5年,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方案编制以尊重生态系统演替规律为首要原则,强调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最大限度发挥自然修复能力,避免过度工程治理。需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区域生态功能与各要素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特点。同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建则建”开展修复。工作流程一般包括调查论证、方案编制、评审、备案四个阶段,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方案核心在于查清矿山生态环境状况,依据相关规划拟定修复计划。需梳理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基本情况、土地利用及权属状况,明确与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位置关系。针对历史遗留矿山,统筹自然条件、生态破坏程度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确定四种主要生态修复模式: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和转型利用。同时需做好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拓展各级财政、市场化处置土石料和社会资本投入等多元渠道,并从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方面进行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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