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第令〔2023〕第4号公布《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解决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本规定旨在加强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定明确了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须按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分类,以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同时,针对因地质、规划或面积不达标等情形无法修建的,建设单位经批准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规定还从审批、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维护使用及法律责任等环节构建了全链条管理体系,确保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功能的实现与国有资产的有效维护。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须按一、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四档标准,分别以上限百分之八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扩建、改建项目则按新增面积执行相应标准。当建设项目存在地下空间禁限、地质条件不适、施工安全无法保证或应建面积小于二千平方米(特定工程除外)等四类情形时,经批准可不修建,但建设单位需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且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减免相关费用。
建设单位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遵循平战转换工作量最小原则,施工图须设转换设计专篇并经专业机构审查。人防主管部门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护方面的质量实施监督。竣工后须由人防部门参加联合验收,不合格且整改仍不达标的,建设单位需缴纳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防化设备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按国家标准生产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