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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6.1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pdf

2020年6月12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4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旨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和范围,包括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用地,同时规定了各类设施用地的规模控制标准,如辅助设施用地比例、最大面积限制等。此外,还提出合理选址、按农用地管理、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规范项目备案程序以及加强服务与监管等具体措施,确保设施农业用地合法合规使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用地范围界定

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涵盖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相关设施,包括育种育苗、养殖池、饲料配置、病虫害防控等。

用地规模控制

针对不同类型的设施农业,规定了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例如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项目用地的10%,最多10亩;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15亩。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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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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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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