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有效筹措城市建设资金,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印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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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2.20-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24〕33号.pdf
本办法重新划定黄石市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及使用管理规则,核心是将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并按建筑面积以65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计收。围绕“征收—减免审批—资金使用”三条主线,办法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和分级审批权限,并对减免范围作出清单化列举。
征收范围与标准
凡在黄石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均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计收基数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标准为65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
部门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使用计划与收支预算,并牵头减免事项审批;审计部门参与监督检查。资金及时全额缴入国库,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运维与管理。
减免范围与审批权限
办法列举十类免征情形,涵盖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公立及非营利性民办高中与大学的教学后勤设施、军事设施、单建式人防工程、保障性住房及棚改还建住宅、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用房、公立医疗机构医疗用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政府投资及公益性建设项目等。减免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单笔200万元(含)以下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审核减免;超过200万元的,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专题会议审定。申请减免需提交书面申请、项目立项批复及建筑面积证明等材料。
施行效力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适用于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大冶市、阳新县、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新港园区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政策。对擅自征收、减免、截留、挤占、挪用配套费的,按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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