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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8.23-浙江省《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核算通则》DB33/T 1312-2023.pdf

浙江省《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核算通则》DB33/T1312-2023,自2023年08月23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核算的术语和定义、核算基本要求、核算范围与程序、碳减排量计算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居民采用步行、自行车、纯电动自行车、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氢燃料电池车等低碳出行方式替代乘坐更多温室气体排放的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碳减排量的核算,其他类型低碳出行碳减排量的核算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确立了居民采用步行、自行车、纯电动自行车、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及氢燃料电池车等低碳出行方式,替代高排放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碳减排量的核算方法。标准以“基准线情景”与“低碳出行情景”的碳排放量差值为核心,系统规定了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相关性与安全性基本要求,明确了从出行行为确定、情景设定、数据收集、排放因子确定到最终减排量计算的完整程序。通过构建归一化的量化公式,为浙江省范围内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的计算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技术依据,旨在推动交通领域的绿色转型。

核算范围与核心机制

标准适用于核算居民采用低碳方式替代高碳出行产生的减排量,温室气体种类仅限于二氧化碳。其核心机制是计算基准线情景(区域内综合碳排放水平)与低碳出行情景下碳排放量的差值,核算边界限于指定的行政或区域范围。

数据要求与计算路径

核算遵循严格的数据选用顺序:优先采用统计部门数据,其次为主管部门、运营公司数据,最后可采用抽样调查。减排量计算需先获取各类出行方式的客运周转量和能源消耗数据,分别计算出基准线排放因子与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电动自行车等具体低碳出行方式的排放因子,最终通过设定的公式得出总减排量。

浙江省《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核算通则》DB33/T 1312-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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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核算通则》DB33/T 1312-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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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核算通则》DB33/T 1312-202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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