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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0.28-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1〕2号.pdf

2021年10月27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能源局为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

《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联合发布,旨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办法明确了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原则、程序及责任分工,强调生态优先、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要求各级部门协同推进。内容涵盖矿山生态现状调查、总体方案编制、修复实施、土地利用政策、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同时,对修复后的土地用途、指标流转、验收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矿山生态修复应遵循的原则

生态优先、保障安全,兼顾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优先解决“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问题。

矿山生态修复资金来源与实施方式

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市场化融资方式。
社会投资主体可参与生态修复,保障其合理收益。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1〕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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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1〕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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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1〕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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