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规范》DB41/T2438-2023,自2023年11月0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的基本要求、地名文化遗产范围、申报条件、鉴定程序和保护利用等。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地名文化遗产的鉴定。
本规范确立了河南省省级地名文化遗产的鉴定体系,涵盖术语定义、鉴定范围、申报条件、鉴定程序及保护利用等核心环节。标准明确地名文化遗产指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名文化,包含历史悠久、内涵丰富的现势地名和历史地名,并从地名语词文化、实体文化及知名度三个维度设定申报门槛,对符合省级以上文保单位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等条件者予以优先鉴定。鉴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与逐级审核原则,经由组织申报、调研评估、专家评审和公示确认等程序后列入保护名录,并强调已鉴定地名不得随意更改,须制定科学保护规划以延续其完整价值。
规范将“年代久远、文化内涵丰富”的现势与历史地名纳入鉴定范围,具体申报条件包括地名语词文化有重要研究价值、实体文化具鲜明历史或地域乡土特色,或知名度高具传承价值。符合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条件者,可获优先鉴定资格。
鉴定流程由县级申报、市级审核论证后报省级部门,省级组织专家实地调研并形成评估报告,再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评审产生推荐名单,经至少10个工作日社会公示后正式确认。已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原则上不得随意更名,所在地须制定规划完整保护其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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