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智能制造 第2部分:智能工厂评价体系指南》DB37/T4649.2-2023,自2023年09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提供了智能工厂评价内容的指导,主要包括指标体系、评价指标、综合判定等。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工厂综合能力自评及社会第三方评价。
本文件是山东省地方标准《智能制造》系列的第2部分,聚焦智能工厂的评价体系。它系统性地构建了一套涵盖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及综合判定的评估框架,旨在为工业企业提供科学的自评依据,并为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化评价提供技术指引。标准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信息设施基础、系统集成及竞争力等六个核心维度设置具体指标,通过加权计算与综合判定,将智能工厂划分为初级至领先四个等级。该体系全面反映了企业智能制造的发展水平与能力,帮助组织识别建设短板,明确未来的改进方向与重点,从而有效推动传统制造业的智能化转型与产业升级。
标准围绕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特征,拆解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等关键环节,并引入系统集成与信息设施基础作为技术底座,确保评价能够覆盖从底层设备到顶层经营管理的全要素。
评价过程强调行业差异化的权重设置与数据采集,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得出综合得分,并依据得分将智能工厂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领先四个成熟度级别,实现规范化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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