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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2.02-山西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2801-2023.pdf

山西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801-2023,自2024年02月0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企业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中工业涂装工序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山西省发布的《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801-2023)是一项强制性地方标准,旨在加强对工业涂装工序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该标准适用于山西省现有企业及新建项目的工业涂装工序,覆盖涂料调配、表面前处理、涂覆、流平、干燥、固化及清洗等全部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与辅助环节。标准从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两个维度设定了严格的限值要求,明确了排气筒高度、废气收集处理、含氧量折算及处理效率判定等具体技术规则,并提出了台账记录、设施同步运行、应急旁路管理等全过程监管措施,同时配套了详细的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为该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提供了系统性依据。

主要管控要求

标准对工业涂装工序的排放限值、处理设施运行和监测规范作出了细化规定。排气筒高度原则上不低于15米,非燃烧类VOCs处理设施不得稀释排放,进入燃烧装置的废气在需要补充空气时需按基准含氧量3%进行浓度折算。若采用不同排放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放,须执行最严格限值。监测方面,要求结合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控,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进行达标判定。

全过程措施性控制

除浓度限值外,标准着重强调过程管控。企业应建立覆盖主要运行信息的治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须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故障时对应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或启用应急替代措施。因工艺需要设置应急旁路时,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旁路与处理设施混合后的烟道内,正常运行时禁止通过旁路排放。

山西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2801-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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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2801-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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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2801-202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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