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800-2023,自2024年02月0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作为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及新建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涵盖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排放管控。本文件明确了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的双重控制体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及氨等主要污染物设定了严格的排放限值。同时,本文件对物料储运、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逸散控制提出了具体措施,并配套制定了详细的监测方法、采样规范及达标判定规则,旨在推动行业全流程的精细化环境管理。
本文件根据企业建设时间划分了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的执行节点。现有企业需在规定过渡期内完成提标改造,以确保自规定时限起执行新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即执行。在适用范围上,本文件不仅对常规排气筒排放提出浓度限值,还规定了基准含氧量折算规则及排气筒高度要求,并对废气应急旁路的使用及治理设施同步运行做出了严格约束。
本文件针对物料存储、输送及工艺生产环节提出了具体的封闭与密闭要求。对于原料、产成品及易产尘环节,强制要求设置封闭料场或封闭式输送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对于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要求密闭存放并采取防逸散转运,工艺废气须排入收集处理系统。同时,本文件细化了厂区道路硬化、除尘灰密闭卸料运输等管理细节,要求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控制上实现全链条封闭管理。
本文件明确了企业作为排污主体的监测责任,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并保存原始记录。在监测采样上,针对固定源排气筒与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点分别制定了采样位置、频次及分析方法。达标判定方面,有组织排放以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作为基准,无组织排放则依据连续采样或便携仪器监测结果,并明确规定了超标判定依据与企业违法的法律后果。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